(2017)皖01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7585252739。法定代表人:殷传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天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6419690Y。法定代表人:林建敏。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处罚人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东环罚[201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8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201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如下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器成套设备生产,2007年向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报批环评,2013年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环评和验收批文上规定该公司无喷涂、固化工序。喷涂工序送其他厂加工。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环评和验收外增加了喷涂和固化工序,固化工序无任何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喷涂和固化工序未报批环评,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十六、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安徽肥东县桥柜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201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环罚[201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峰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韩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蕾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