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耿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耿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64号原告:刘建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振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建峰与被告耿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峰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峰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原告刘建峰已预交),由原告刘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