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7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郁敏与上海欧玛投资有限公司、冯秋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敏,上海欧玛投资有限公司,冯秋鸣,陈正海,李海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7695号原告:郁敏,女,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荻。被告:冯秋鸣,男,195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陈正海,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李海荣,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郁敏与被告上海欧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玛公司)、冯秋鸣、陈正海、李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欧玛公司、冯秋鸣、陈正海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李海荣对被告冯秋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8日,被告李海荣代原告与被告欧玛公司签订《欧玛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欧玛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年利率18%,每季度支付利息4,500元。但从2013年7月开始原告未能按时收到利息。原告向被告欧玛公司主张还款时,被告冯秋鸣、陈正海于2014年12月1日共同向原告承诺负责归还借款。被告李海荣与冯秋鸣系夫妻关系,应对冯秋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2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被告欧玛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且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该判决已生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欧玛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退赔中,原告作为集资参与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姚 蓉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