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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雷顺与被执行人王引秀、黄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雷顺,王引秀,黄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孙雷顺,男,6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引秀,女,4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黄玮,男,47,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孙雷顺与被执行人王引秀、黄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玮在工商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玮在工商银行万荣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