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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自秋与姜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自秋,姜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98号原告:武自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社区。被告:姜国宝,男,194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五间房镇黄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自秋与被告姜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自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自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武自秋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