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自秋与姜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自秋,姜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98号原告:武自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社区。被告:姜国宝,男,194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五间房镇黄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自秋与被告姜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自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自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武自秋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