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阚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阚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957号原告:王冬梅,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阚凤涛,男,198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旗财政局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冬梅诉被告阚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阚凤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于用钱,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4000元,共计24000元,均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三笔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脱拒绝偿还,原告别无他法,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诉讼请求,望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阚凤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阚凤涛于2016年12月15日向���告王冬梅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并用工资卡进行担保;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阚凤涛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还清,共出具三枚借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阚凤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行使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阚凤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冬梅借款本金共计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阚凤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