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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斌与被告潘志佳、沈阳佳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潘志佳,沈阳佳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2299号之一原告:刘文斌,男。被告:潘志佳,男。被告:沈阳佳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刘文斌与被告潘志佳、沈阳佳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文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斌负担。审 判 长  赵素娟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