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汪月明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39号汪月明:你与潘昌华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昌华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潘昌华支付案款50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