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生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生鹏,董作全,天祝藏族自治县打柴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005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泰,职务:经理。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经理。被告:党生鹏,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董作全,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打柴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赵建军,天祝藏族自治县打柴沟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生鹏、董作全、天祝藏族自治县打柴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