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德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德汉,刘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法定代表人:郑仁德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汉,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刘明春,女,汉族,1983年11月22日生,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