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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德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德汉,刘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法定代表人:郑仁德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汉,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刘明春,女,汉族,1983年11月22日生,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