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小洪与李德权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洪,李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丁小洪,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李德权,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丁小洪与被执行人李德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德权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小洪于2017年2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李德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权未按期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德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丁小洪与被执行人李德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德权在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丁小洪劳务费14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李德权未履行,现李德权下落不明。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德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临控查找。经过各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德权未履案款。现被执行人李德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小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德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丁小洪,并征求申请人丁小洪的意见,申请人丁小洪对被执行人李德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德权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