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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阳与张艺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阳,张艺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22号原告:何阳,男,汉族,无业,系重庆市人,1975年5月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武警部队机关干部宿舍,身份证号码6104041975********。委托代理人:颜森,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艺帆,女,汉族,四川省仁寿人,1982年8月22日出生,西藏武警总队医院干部,现住西藏拉萨市色拉路177号武警西藏总队医院宿舍,身份证号码5401021982********。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阳与被告张艺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何阳以原、被告现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艺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阳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撤回对被告张艺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100元整,由原告何阳负担。审判员 南 姆 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