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业文与佘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业文,佘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485号原告:蔡业文,男。被告:佘高军,男。原告蔡业文与被告佘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蔡业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蔡业文负担。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