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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业文与佘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业文,佘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485号原告:蔡业文,男。被告:佘高军,男。原告蔡业文与被告佘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蔡业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蔡业文负担。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