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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04号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宁平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瓦房村幸福巷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黄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黄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陕西省榆林市县支行的存款1858592元.担保人徐朋州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区号营业房(房权证:灵武市第00048855)房产为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靖边县辉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陕西省榆林市支行的存款1858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徐朋州名下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区号营业房(房权证:灵武市第00048855)产权户籍,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顾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