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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建与邱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韩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邱明,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韩建与被告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明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邱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明于2017年起每年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至2020年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