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娜,孙文龙,叶海江,张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荣。委托代理人王颖、宣艳秋,系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倪娜,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孙文龙,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叶海江,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淼,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娜、孙文龙、叶海江、张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文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及叶海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