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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与吴春国、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吴春国,李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885号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负责人:宋海波,男,系行长。被告:吴春国,男,1960年12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址玉田县。被告:李建华,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与被告吴春国、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自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