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光泽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光泽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08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光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99号之二B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8014388A。法定代表人:曾美珍。委托代理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志锐,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南隅村南隅工业区自编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DN88N。负责人:梁胜。被告: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1号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1035735A。法定代表人:杨亮平。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票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市光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道支行账户36×××92的银行存款的查封保全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9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光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