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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兆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天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法定代表人刘青鑫。被执行人成都天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滨江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86744J。法定代表人胡大林。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兆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天兆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建设保证金及土地整理款3150000元予以提取,申请人依法受偿869218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