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钱光与范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钱光,范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780号原告:刘钱光,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范航,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刘钱光与被告范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钱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钱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范航偿还借款本金139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从2016年10月14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范航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刘钱光借款13900元,约定按银行放款年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借款后,范航未支付利息。范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4日,范航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刘钱光借款139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范航向刘钱光借款13900元,利息按银行放款年利率两倍计算,借款期限20天”。刘钱光依约交付了借款,范航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借款到期后,范航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另查,2016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认为,范航向刘钱光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条》,刘钱光依约交付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范航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刘钱光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即8.7%计付借期内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范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刘钱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范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钱光借款13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7%从2016年10月14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范航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雅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