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岑松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岑松坤,胡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66846565XE。法定代表人:谢骥。被执行人:岑松坤,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藕英,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1055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0956.1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岑松坤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附海镇界河墩村上横路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慈集用(1993)字第088561号】;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的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