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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79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瑞昌市乐园乡阳坡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7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镇西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5187-5。法定代表人:苏国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车良岐,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昌市乐园乡阳坡煤矿。负责人:王中平,矿长。被执行人:瑞昌市乐园乡阳坡煤矿(洋乐井)。负责人:陈敬胜,矿长。被执行人:陈敬胜,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陈敬祥,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田精华,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冯家巽,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被执行人:王泉水,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夏清佳,男,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田宗华,男,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田先敏,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余来禄,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田晖,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汪凤妮,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刘细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乐园乡阳坡煤矿、瑞昌市乐园乡阳坡煤矿(洋乐井)、陈敬胜、陈敬祥、田精华、冯家巽、王泉水、夏清佳、田宗华、田先敏、余来禄、田晖、汪凤妮、刘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九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泉水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