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肖凤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肖凤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张明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凤龙,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杰旺,建宁县濉城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肖凤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在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肖凤龙提交的2002年9月2日有乡政府水利站工作人员李仕军、艾林兴和东风村干部张光芒、熊自贤、张文新及被上诉人本人签署的《东风村杜山陂“6.16”水坝工程验收结算单》和2006年9月29日的《收款收据》两份证据,均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中涉案的相关证人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即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文 绣审判员 迟 建 文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