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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建峰与吴金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峰,吴金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77号原告:汪建峰。被告:吴金发。原告汪建峰与被告吴金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汪建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汪建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峰撤诉。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