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建峰与吴金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峰,吴金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77号原告:汪建峰。被告:吴金发。原告汪建峰与被告吴金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汪建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汪建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峰撤诉。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