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朱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06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朱某,女,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朱某某,男,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谢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