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复英与曾相贵、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复英,曾相贵,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882号之一原告陈复英,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陈松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相贵,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蒋婷婷,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陈复英诉被告曾相贵、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88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蒋婷婷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洋房9栋102房(权证号码:71××44)的产权交易手续。后案外人廖梦图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已于2016年12月16日购买并实际占有该房屋,该房屋应属于廖梦图所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廖梦图异议成立,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湘0104执异30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婷婷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洋房9栋102房(权证号码:71××44)房屋的冻结。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