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菲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915号原告:郭菲,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陆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郭菲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滁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计1152.5元,由原告郭菲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