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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8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陈某忠,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忠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查明,被告人因2015年9月21日的盗窃行为次日被抓获,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释放,同年10月2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由刑事拘留折抵,一日折一日,行政拘留不执行;因2016年10月1日的盗窃行为于同年10月9日被抓获,抓获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5日。其余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还查明,被害人熊某某被盗T恤衫一件、唐某某被盗裤子一条均已缴回并分别发还上述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所盗部分财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羁押的四十六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摩托车一辆、钳子二把、剪刀一把、扳手三把、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