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元光与张悦凯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光,张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光,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悦凯,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远光与被执行人张悦凯买卖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