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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范某某、申某某、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范某某,申某某,申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某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某甲,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申某某、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