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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广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斌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斌,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晔、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斌及其辩护人宋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始,被告人王广斌受雇于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2号雅致商场714房经营销售假冒“TAGHEUER”、“CARTIER”品牌手表,其中被告人王广斌负责送货和仓管工作。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广斌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2号雅致商场714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假冒“TAGHEUER”品牌手表52块、表身139块;假冒“CARTIER”品牌手表400块、表身490块(经统计,共计价值人民币93134元)以及二联送货单3本(经鉴定,已销售额为人民币74520元)。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涉案“CARTIER”、“TAGHEU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手表。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王广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广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广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广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王广斌认罪态度好,是受雇于他人,是从犯,对被告人王广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始,被告人王广斌受雇于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2号雅致商场714房经营销售假冒“TAGHEUER”、“CARTIER”品牌手表,其中被告人王广斌负责送货和仓管工作。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3月23日在上址将被告人王广斌抓获归案,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假冒“TAGHEUER”商标手表52块、表身139块;假冒“CARTIER”商标手表400块、表身490块(经统计,共计价值人民币93134元)以及二联送货单3本(经鉴定,已销售额为人民币74520元)。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涉案“CARTIER”、“TAGHEU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手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身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送货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六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租赁合同,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书,“CARTIER”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证明,“TAGHEUER”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被告人王广斌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广斌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35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广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广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假冒“TAGHEUER”商标手表52块、表身139块;假冒“CARTIER”商标手表400块、表身490块及送货单3本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杨依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