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佳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佳星信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佳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佳星信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军庆,陕西佳和致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佳和致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298号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被告:陕西佳星信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军庆。被告:徐军庆,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陕西佳和致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军庆。被告:陕西佳和致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军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另亦书面请求本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