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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邓文玲与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玲,刘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957号原告:邓文玲,男,1969年2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忠,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明,男,1981年1月生。原告邓文玲与被告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玲撤回对被告刘发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邓文玲负担。审 判 员  肖修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