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邓文玲与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玲,刘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957号原告:邓文玲,男,1969年2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忠,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明,男,1981年1月生。原告邓文玲与被告刘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玲撤回对被告刘发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邓文玲负担。审 判 员 肖修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