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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安明、魏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安明,魏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焦安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魏玉东,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安明与魏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焦安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