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出朝与陈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出朝,陈功,王成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917号原告:曹出朝,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成。被告:陈功,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第三人:王成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姬圩村民组。原告曹出朝诉被告陈功、第三人王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出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出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出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出朝负担。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