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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永琪与汪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琪,汪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11号原告:赵永琪,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漳县。被告:汪纬,男,现年32岁,住漳县。原告赵永琪与被告汪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永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永琪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引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