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永琪与汪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琪,汪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11号原告:赵永琪,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漳县。被告:汪纬,男,现年32岁,住漳县。原告赵永琪与被告汪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永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永琪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引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