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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继平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继平,男,汉族,1964年11月2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继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谭继平在安岳县瑞云乡长石村5组的自己家中,用锯子、刀片、羊角锤等工具制造了枪柄、弹簧、火机勾等枪支配件,将自己于2016年底在重庆购买的一根钢管和制作的枪支配件组装成了一支火药枪,并存放于家中用于防盗。2017年4月19日,谭继平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谭继平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谭继平具有帮教和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及清单、收条、社会调查报告、证人于某某、阳某1、阳某2的证言、被告人谭继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继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谭继平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谭继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继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火药枪一支和扣押在案的羊角锤一把、钢锯一把、刀片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