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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秋侠与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连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秋侠,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连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秋侠,女,1960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经营者:马漫利,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连琛,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秋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连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连琛应向申请执行人焦秋侠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470元、执行费1572元。在执行中,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和烟酒茶商店经营者马漫利名下汽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连琛、马漫利银行账户,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