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远建与沙坪坝区蓝魅酒吧、王金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建,沙坪坝区蓝魅酒吧,范正荣,王金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524号原告:李远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蓝魅酒吧,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4号附一层,注册号500106608154963。经营者:范正荣,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范正荣,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蓝魅酒吧经营者,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金淑,女,其余不详。原告李远建与被告沙坪坝区蓝魅酒吧、范正荣、王金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远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远建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