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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处与侯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侯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610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所在地敦化市渤海街金穗小区西门南侧门。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服务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服务处法律顾问。被告:侯永生,男,住敦化市。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侯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