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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良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623号原告:陈良卿,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号。主要负责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岑,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良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良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良卿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瓯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