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竹变与被上诉人姜咏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竹变,姜咏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竹变,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民高,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咏钧,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玖娟,女,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竹变因与被上诉人姜咏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李竹变丈夫2016年3月3日向被上诉人姜咏钧出具欠条28000元,并注明24000元计息。该欠条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是丁建华生前所欠姜咏钧的鱼药款?还是欠北京华琦·海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鱼药款?二、姜咏钧与北京华琦·海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姜咏钧是否享有北京华琦·海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应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竹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