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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海润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海润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43号申请人:潍坊市海润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新。申请人潍坊市海润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海润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