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与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259号原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新社公司(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4124617-1。法定代表人陶新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树宏玲,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沙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2279J。法定代表人何建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媛,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方彬,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系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信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