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巧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沈巧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805号之二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丁永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巧玉,女,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巧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原告申请冻结沈巧玉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沈巧玉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账户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村支行1001268541291000000001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