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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权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权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7号罪犯林权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25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权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80元返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293926.25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权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权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权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质量检验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6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5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01015852)。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权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2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