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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顺涛与李祖安、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顺涛,李祖安,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顺涛,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李祖安,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钟顺涛与被执行人李祖安、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祖安、陈秀兰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顺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祖安、陈秀兰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李祖安、陈秀兰公告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钟顺涛办理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资中府发房权民B字第000XXXX号)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协助申请执行人钟顺涛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举 祥审判员 邹 柱 平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