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治家、谭发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治家,谭发明,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21号申请人:黄治家,男,1967年5月15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谭发明,男,1968年8月28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张丽萍,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黄治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发明、张丽萍的工资收入在总额367200元的范围内予以扣留。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3672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治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扣留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还应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依此本院决定扣留二被申请人各自工资收入总额的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黄治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在总额367200元范围内扣留被申请人谭发明在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工资收入总额的70%,扣留被申请人张丽萍在巴东县人民医院工资收入总额的70%。扣留、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356元,由黄治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