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驳回白某某申诉通知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322刑申3号白某某:你为诉被告人蒲盼锋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追究被告人蒲盼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案,对本院(2017)陕0322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服,以(一)要求追究被告蒲盼锋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2015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蒲盼锋因申诉人上课未关窗子,拿起喝水的钢化杯砸向申诉人面部,当场致申诉人血流满面,医院诊断为:额部、鼻部两处各2CM挫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左偏、右侧鼻背下端塌陷、慢性肥厚性鼻炎。申诉人的伤情经凤翔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而办案法官歪曲事实真相,视法律如儿戏,却把故意伤害罪解读成纠纷,破坏了依法判决的基本原则。(二)依法追回申诉人所有损失166670元。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178元、护理、误工费7200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1978元、补误课费13600元、复印费168元、住宿费80元、便餐费666元、伤残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后续治疗费61000元,共计166670元。而法院的处理既没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又没有追回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请法院重新给出一个公平、公正、客观的处理结果。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5年申诉人白某某与被申诉人蒲盼锋均系凤翔县西街中学学生,双方因关窗户发生纠纷,被申诉人蒲盼锋用水杯将申诉人白某某鼻部打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学鉴定白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人蒲盼锋向白某某赔礼道歉;二、自诉人白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蒲盼锋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三、被告人蒲盼锋赔偿自诉人白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限调解当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1月26日前给付剩余的10000元。此案属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被告人已经履行10000元,调解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