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梅花与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花,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158号原告:王梅花,女,1983年10月26日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平(王梅花丈夫),男,1981年1月29日生,住武威市。被告: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业。原告王梅花与被告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网梅花于2017年7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梅花申请撤回对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梅花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